古田县物业服务常见问题解答(四)
发布时间:2025-09-15 08:48:58

  为帮助古田县物管小区的业主更清晰地了解物业服务中的权利、义务与常见问题的解决途径,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古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搜集整理近几年常见问题诉求,特制作《物业服务常见问题解答》专栏,定期在古田发布及古田县人民政府网站更新。希望通过这份解答,能增进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的理解,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感谢您对住建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开工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对房屋装饰装修的时间、垃圾处理、噪音扬尘控制、外立面管控、防盗网和空调外机安装以及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保护管理等事项和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明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房屋装饰装修损坏共用设施设备、污染共用部位的,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负责修复、清洁、恢复原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不修复、清洁、恢复原状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修复、清洁、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承担。…”,在房屋装修前,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协议,明确自身责任、禁止行为及注意事项。

  物业服务费是否包含装修垃圾清运费?在房屋装修时是否需向物业缴纳装修垃圾清运费?

  通常来讲,物业服务费不包含装修垃圾清运费(具体可查看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装修垃圾因为性质特殊、数量大、处理难度高,需要专门的清运车辆和指定的消纳场所,其清运成本远高于生活垃圾。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清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理的,按约定支付清理费用。”,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理装修垃圾的,需按约定支付清理费用。如需自行清理,根据《宁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需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清运,个人和未经核准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同时建筑垃圾应堆放到指定地点,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处置。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遵守公序良俗,维护良好邻里关系,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禁止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在外墙开设门窗、破坏外立面,改变设计图纸确定的卫生间、厨房位置;

  (七)堆放杂物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噪声;

  (十一)乱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规布设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装置;

  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犬只的,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牵引,携大型犬出户时,还应当为大型犬配戴嘴套”,业主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应禁止上述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并根据管理规约的规定采取临时管理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在十二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